2008年4月7日 星期一

記憶反芻

記得劉昌德老師的文選課曾經讓大家討論過,是否讓性工作者的工作權合法化,我記得我當時好像發表了什麼性慾需要出口的言論。

但過了一年多後,這件事忽然重新回到記憶裡,並且我又重新思索了一下,我得到一個最接近我心中原始的想法的回答:同意,不是因為真的有什麼理由而同意,是找不到理由反對。會有這樣的想法,大約也跟最近在看羅素的哲學問題有關,這樣的回答是受到了羅素的啟發。

羅素提到,我們不能從感官知覺到的事物(sense-data),得知事物(physical object)的本質,更甚者,我們甚至不能從此得知是不是真的有事物獨立於我們存在,即使事物並沒有被我們的感覺器官所接收。上述這一點在邏輯上是確定的。但並不能以此推論出,除我之外沒有事物存在,有的只是心靈,這個推論是錯的。我們仍然接受除我之外,有事物存在,是因為這樣的「假設」,可以讓我們更易於去解釋這世界的現象,亦即符合simplicity。所以羅素並沒有提出決定性的理由,證明事物存在,事實上在邏輯上也無法證明。但他把這個本該是結論的東西,拿過來當成前提,並把它用來解釋一些哲學問題。所以他自己也加了但書:事物其實不存在,邏輯上仍然是成立的,因此以事物存在當作前提的所有相關假說,都應該時時遭到檢驗,並做修正。

從他的這番話,我其實得到了一個啟發。有時後回答問題的方式,並不只有一種。

回到一開始提出的問題,性工作者的工作權是否需要合法化?其實這是一個很不切身相干的問題,個人並沒有召妓的經驗,因此無法從親身經驗提出理由來支持或反對。對於我而言這個問題的癥結點在於,為何要合法化?合法化的後續效應為何?合法化後會與現今狀況有何改變?以此做權衡得失。

性工作者爭取合法工作權,無非是希望不再需要躲躲藏藏,能夠心安理得地作這份工作。因此這樣的爭取對於他們來說是相當需要的。

再來是合法化後的後續效應。印象中當時課堂上好像有人提出,擔心合法化會導致社會的性觀念的偏差,會有更多人選擇用肉體換取金錢。嚴格一點來說,這個論點不論對支持方或反對方來說都是很模糊的,除非能夠做一個普遍性的調查,到底有多少人會因為性工作合法化而投入這個產業,以這個數據來討論這個問題,或許才能得到一個叫為明確的答案,否則都是個人猜測。

再者必須說的是,一夫一妻制的性愛觀念其實仍居社會主流,這種觀念會形成多數,有其深厚的社會性脈絡,而在一夫一妻制之外,仍舊有很多其它種的性愛觀念,例如禁慾、濫交、一夫(妻)多妻(夫)等等位於天平的兩端。會否因為性工作權合法,社會就拋棄其脈絡,導致原有的常態分配,大量流入天平其中一端,對於這點我持懷疑態度。

另外其實還有很多論點可以討論,但礙於我粗陋的腦袋,我實在也打不出什麼東西來,因此就不寫啦。總之,這個當時我沒有好好回答的問題,在一年後的我,得到了一個讓我可以接受的回答。即:合法化對於社會沒有明顯的為害,但對少數團體而言則屬必要,因此基於尊重多元價值觀及保護弱勢的原則同意合法。但須注意的是,若合法化後,有出現違反上列理由的情況出現,則必須考慮做調整或禁止。

而最後,我還是老話一句,會嫖的不管你合法不合法就是會嫖,不嫖的就算有獎金獎勵還是不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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